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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一 條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 之,定名為
『財團法人侯金堆先生文教基金會』( 以下簡稱本會) 。
第 二 條
本會秉侯金堆先生遺囑, 為提倡學術研究、獎勵後進、促進社會進步,以對學術研究傑出的社會人士及品學兼優的在學青年之獎助,及對教育、文化、學術研究等公益活動之贊助,配合國家建設為宗旨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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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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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嘉義縣六腳鄉國中教學設施之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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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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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致力於基礎科學、材料科學、金屬冶煉、環境保護、綠建築及其他董事會通過之領域有傑出研究成果或貢獻者,予以獎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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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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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正致力於基礎科學、材料科學、金屬冶煉、環境保護、綠建築及其他董事會通過領域之研究,其研究計畫足堪獎助者,予以獎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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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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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學品兼優之在學青年獎勵或學術研究等之獎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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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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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合於本條前述宗旨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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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三 條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, 由侯貞雄等捐助。
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 四 條
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九號六樓。
第 五 條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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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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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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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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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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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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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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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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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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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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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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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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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之改選(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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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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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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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,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 七 條
本會董事會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應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 八 條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,徵詢董事會同意,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一人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。
第 九 條
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(一)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(二)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(三)解散之擬議。
召集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十 條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( 一 )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( 二 )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( 三 )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第十一條
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二條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三條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記。
第十四條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,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第十五條
本章程訂於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一日,
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九年 九月十日,
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九日,
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六日,
第四次修 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,
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,
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一年十二月十四日,
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三十日。
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
本章程經本會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。 |